(2013)靖法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孙某某、聂某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孙某某,聂某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女,汉族,住陕西��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孙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聂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孟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聂某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孙某某、聂某某、孟某向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一次性支付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款280000元。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2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 振 林审判员 折宝��审判员 雷 斌 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