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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杨陵区渭惠路。被告韩,男,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杨陵区万安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