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格尔仪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韩某某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瑞格尔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韩某某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深圳市瑞格尔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郁沫,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明昕,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深圳市瑞格尔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韩某某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明昕、赵某某、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以来,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大量抄袭、剽窃了原告网站上的公司简介、产品图片和说明等作为其销售产品的广告。其中,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网站中其所谓的“NKK系列50KN电子万能试验机”的产品图片和说明几乎完全照搬了原告网站上同类产品的图片和说明,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经原告调查取证,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网站域名为:nfkk.com.cn,注册时间:2013年3月7日,注册商: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人:被告韩某某,且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网站并未在大陆的通讯管理部门备案。而原告的网站于2011年8月5日通过广东省通讯管理局的审核并备案,备案号为粤I**备11065674号-1。可见,原告网站的开通时间远远早于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网站,且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网站的注册人即本案被告韩某某,其原系原告职工,并于2013年1月离职,因此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被告韩某某的帮助下从原告网站上剽窃了前述产品图片和说明等作品,并在其网站上作为商品广告进行营利性使用,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而且是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中剽窃自原告网站的“NKK系列50KN电子万能试验机”的产品图片和说明等内容;二、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五、被告韩某某与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辩称,一、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的图片和产品说明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图片和产品说明并不相同;二、原告主张保护的图片和产品说明不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于1999年1月14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各类材料试验机、仪器仪表、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等。原告提交的《2012电子式试验机产品图册》封面右上角标有“瑞格尔仪器EGER”、“深圳市瑞格尔仪器有限公司”等字样,封底左下角标有深圳市瑞格尔仪器有限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等内容。该图册主要内容为深圳市瑞格尔仪器有限公司简介、获奖荣誉、产品介绍等,其中第七页的“电子式材料试验机主要性能特点”载明“1、测量精度高:试验测量精度均可达到0.5级。2、多种采样速率:2000系列最高400次∕秒,3000系列最高100次∕秒,4000系列最高200次∕秒,6000系列最高5000次∕秒。……4、双操作功能:外置式独立控制方式也可脱离微机完成试验方式并得到结果打印报告,也可由微机控制。5、全数字化控制(国内首创):全数字化控制系统配合成套进口交流伺服系统和电机,彻底消除位移零飘。6、圆弧齿形同步带减速系统(国内首创):低噪音,高效率,传动平稳。7、位移测量:采用进口位移传感器,无失调,无飘移,最小分辨率可达到1μm。8、载荷∕变形测量:具有多个子通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只传感器扩展测量。9、大变形测量:自动跟踪,测量精确,达到国际水平。10、速度范围宽:试验速度范围达到300万倍,可适应高速试验,也可适应低速试验。……12、多重安全保护功能:具有机械、电器、软件等多种安全保护功能。13、夹具及附件:备有数百种不同的夹具及附件,可满足各类用户不同的试验要求。”等内容,第九页的“RGM系列全数字化微机控制电子万能材料试验机”性能特点载明“1、优秀的外观设计。我公司多年来一直非常注重产品的外观造型,开发出许多可与国外机型相媲美的产品。该机型以取得国家外观专利保护。……3、圆弧齿型同步带减速系统,具有效率高,寿命长,噪音低,免维护的优点。……而我们采用的是纯数字的锁相环位置脉冲控制模式,无零飘,无失调。4、采用高精度滚珠丝杠加载,加载平稳,试验机的寿命长,长期稳定性好且节能。……6、简单,可靠,功能强大的用户操作界面。7、开放的数据结构,无论是结果参数还是过程数据都允许用户随机调用,对科研和教学非常有利。8、用户可自行编辑报告功能。数据可方便的导入Excel表格,方便用户后期处理。”等内容,第八页左侧显示有一个电脑操作台,第十页“电子万能试验机”中显示有10KN、50KN、100KN、300KN、600KN等机型。原告在其网站www.reger.com.cn上登载有“电子万能材料试验机”图片一张,图片右侧的性能特点载明“1、优秀的外观设计。我公司多年来一直非常注重产品的外观造型,开发出许多可与国外机型相媲美的产品。该机型以取得国家外观专利保护。2、测量精度高:试验测量精度可达到0.5级。3、采样速率:最高可达200次∕秒。4、全数字化控制系统配合成套进口交流伺服系统和电机,彻底消除位移零飘。5、圆弧齿形同步带减速系统:纯数字的锁相环位置脉冲控制模式,无零飘,无失调,低噪音,高效率,传动平稳。6、采用高精度滚珠丝杠加载,加载平稳,试验机的寿命长,长期稳定性好且节能。7、位移测量:采用进口光电编码器,无失调,无飘移,最小分辨率可达到1μm。8、载荷∕变形测量:具有多个子通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只传感器扩展测量。9、大变形测量:自动跟踪,测量精确,达到国际水平。10、速度范围宽:试验速度范围达到300万倍,可适应高速试验,也可适应低速试验。11、多重安全保护功能:具有机械、电器、软件等多种安全保护功能。12、简单,可靠,功能强大的用户操作界面。13、开放的数据结构,无论是结果参数还是过程数据都允许用户随机调用,对科研和教学非常有利。用户自编辑报告功能。数据可方便的导入Excel表格,方便用户后期处理。14、夹具及附件:备有数百种不同的夹具及附件,可满足各类用户不同的试验要求。”等内容。2013年4月19日,应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操作公证处一台连入Internet的计算机,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www.nfkk.com.cn,进入相关页面并进行实时打印,实施证据保全。深圳公证处据此制作了(2013)深证字第6095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www.nfkk.com.cn网站页面左上角标有“NFKK南方精科”字样,网页主要内容包括产品中心、服务支持、解决方案、技术及应用、新闻中心等,在“产品中心”的“电子万能试验机”中有一张名称为“NKK系列50KN电子万能试验机”的图片,与原告提交的《2012电子式试验机产品图册》中第八页的电脑操作台及第十页的50KN机型电子万能试验机图片基本一致,该“NKK系列50KN电子万能试验机”的性能特点说明与原告提交的《2012电子式试验机产品图册》中第七页和第九页中的性能特点说明以及原告网站上的“电子万能材料试验机”性能特点说明基本一致。www.nfkk.com.cn网站的注册人为韩某某,注册时间为2013年3月7日。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承认该网站为其所使用。被告韩某某曾在原告处担任管理人员,并于2013年1月31日离职。另查明,被告系于2003年1月24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材料试验机、检测设备、仪器仪表、试验台、试验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等。又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2012电子式试验机产品图册》、(2013)深证字第60954号《公证书》、网站备案查询信息、《劳动合同》、员工离职申请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涉案电子万能试验机图片及其性能特点说明是对原告产品进行拍照并配以产品性能特点分析而形成,包含了作者独创性的科研劳动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原告在其网站及产品宣传册中刊登了涉案电子万能试验机图片及性能特点说明,并提供了该电子万能试验机图片的光盘,在两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为涉案电子万能试验机图片及性能特点说明的著作权人。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涉案电子万能试验机图片及性能特点说明,构成对原告摄影作品和文字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韩某某作为涉案网站的注册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应与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两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两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韩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瑞格尔仪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瑞格尔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被告深圳市南方精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燕 璇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涛(兼)书 记 员 鲁 丽 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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