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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张晏啉与庞茂生、舒友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晏啉,庞茂生,舒友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610号原告张晏啉。委托代理人邓仕福,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宏,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茂生。被告舒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晏啉诉被告庞茂生、舒友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4日通知原告张晏啉预交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秦 杰人民陪审员 罗 平人民陪审员 武 萍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良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