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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尤小娟诉被告张铁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尤小娟,女,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北二村八组。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铁军,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北二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小娟与被告张铁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小娟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小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小娟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