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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陈某某(又名陈五妹),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北路四道坝二巷二排3号附1号居民,住洛川县县城中心大街昌元宾馆。被告王某某,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洛川县黄章乡洛西坪行政村西坪村村民,住该村0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29日原告陈某某以被告王某某已给付其定金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伟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