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袁科,南充市高坪区东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科、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06收养了杨某甲,未办理收养手续。婚后,双方长期在两地务工,聚少离多,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要打骂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离婚。被告辩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06收养了杨某甲。结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一些沟通,继续把家庭建设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6月18日在南充市高坪区走马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收养一女杨某甲,未办理收养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以及双方分别在外务工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籍资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起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后来由于双方分别在外务工交流较少,以及一些家庭生活琐事致使夫妻关系失和。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敬互爱,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