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8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井龙、韩素华与徐少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井龙,韩素华,徐少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119号原告陈井龙。原告韩素华。被告徐少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井龙、韩素华诉被告徐少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井龙、韩素华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井龙、韩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克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