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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杰、王桂荣、任家欣与被执行人张雪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荣,张俊杰,任家欣,张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荣,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张俊杰,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任家欣,女,199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理人:王桂荣,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市高新区。任家欣监护人。被执行人:张雪峰,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粮农,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坡派出所大坡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杰、王桂荣、任家欣与被执行人张雪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4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43894.2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于2013年9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张雪峰行存款65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余欠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马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