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1-06-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姚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36号原告丁某某,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平阴金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姚某某,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南台村15号。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济南市历下区科院路19号3号楼2单元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立军代理审判员  李兆霞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国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