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晔与徐毛兴、徐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毛兴,徐美玉,朱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毛兴。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美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晔。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毛兴、徐美玉与被上诉人朱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徐毛兴、徐美玉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毛兴、徐美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