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17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兰与张恩平、古新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张恩平,古新伟,张文魁,王清波,姜波,常晓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799-1号申请执行人杨兰。被执行人张恩平。被执行人古新伟。被执行人张文魁。被执行人王清波。被执行人姜波。被执行人常晓国。关于杨兰诉张恩平、古新伟、张文魁、王清波、姜波、常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恩平、古新伟、张文魁、王清波、姜波、常晓国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调解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清波应得收入6175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