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四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四初字第451号原告石某,女,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女王某,现就读于济南市某小学。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石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由原告石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99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女王某,现就读于济南市某小学。上述事实,有原告石某提交的结婚证1份、出生证明1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对此,原告石某主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被告王某认为,原告石某所述不属实,双方只是偶尔争吵,感情一直很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过十多年的共同生活,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孩子尚未成年,双方对待感情和婚姻更应慎重考虑,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建立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夫妻在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应彼此信任,互相包容,互相支持,对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冷静对待,积极化解。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孩子的健康成长,今后双方互谅互让,原告石某放弃离婚之念,被告王某多做和好工作,多念及夫妻感情和未成年的孩子,还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石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