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2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浙C×××××号中型普通客车,从苍南县龙港镇驶往苍南县钱库镇方向,当日19时40分许,途经埭金线11KM+600M处即苍南县宜山镇东河路纺织城门口5号前路段,思想麻痹,未注意路面行人动态,靠左停车时,车��右后轮碾压在道路右侧边上行走的小孩黄运翔(2010年2月1日出生),造成黄运翔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并主动承认系肇事司机。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黄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68万元,并已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乙、彭某、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含量测试单、接警单、调解协议书、收条、归案经过、现场监控录像、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