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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财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同良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同良,张金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财保字第19号申请人:王同良,男,汉族,197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张金廷,男,汉族,196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王同良因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金廷位于文化街北向阳路西武国用(2010)第323号土地及其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金廷位于文化街北向阳路西武国用(2010)第323号土地及其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