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靳腾云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腾云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川刑初字第310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腾云,男,1978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2013年3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腾云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昌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腾云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腾云在2007年受淮阳县建委指派担任羲皇大道一标段驻地代表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没有进行现地测量、没有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量认证单上的数字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在虚假的工程认证单上签字,导致多认证清淤工程量3722.2立方,回填砖渣工程量5168立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62343.7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腾云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虚假工程量认证单上签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62343.7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靳腾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称自己属于主动投案自首,配合检察机关挽回损失,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2、其单位在工作中有一定的过失行为;3、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回了经济损失,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靳腾云在2007年受淮阳县建委指派担任羲皇大道一标段驻地代表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未进行施工现场实地检查,未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量认证单上的数字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在虚假的工程认证单上签字,导致多认证清淤工程量3722.2立方,回填砖渣工程量5168立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62343.76元。现该经济损失已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追回。另查明,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靳腾云主动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在2007年担任羲皇大道一标段驻地代表期间,对施工方提供的工程量认证单把关不严,致使施工方虚报工程量,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的情况。上述事实,被告人靳腾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魏X、许X、靳X、袁X、李X的证言;书证:靳腾云的户籍证明1份、淮阳县住建局于2013年9月3日出具的证明1份、淮阳县建委关于成立羲皇路等七条道路工程建设领导组的通知1份、淮阳县建委羲皇路等七条道路工程建设实施方案1份、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1份、淮阳县住建局提供的羲皇大道一标段工程款的拔款手续、淮阳县综合投资公司关于支付羲皇大道一标工程款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羲皇大道一标段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1份、2007年度工程支付情况统计表1份、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靳腾云自首情况说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靳腾云玩忽职守一案经济损失挽回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河南瑞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腾云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虚假工程量认证单上签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62343.76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腾云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因其犯罪而致使国家遭受的经济损失已被挽回,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靳腾云及其辩护人辩护理由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腾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由主管部门对被告人靳腾云予以行政处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平安审判员 董晓华审判员 朱景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