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兴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兴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88号原告广州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三马路73号。法定代表人蔡佳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樊玉霞、沈赓,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50元(其中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广州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秀建人民陪审员  刘碧纯人民陪审员  何霭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