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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汪海红,卢泽建,卢曌执行案由普通执行拍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东侧裙楼一、二、四层。代表人姚贵平,行长。被执行人汪海红,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卢泽建,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卢曌,住址长沙市岳麓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汪海红、卢泽建应于2012年6月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041585.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形式处分贷款抵押物: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贤基大厦一栋4A、4E号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嘉华花园一栋501号房产。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贤基大厦一栋4A、4E号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上述房产的市场价值分别为688602元和927897元(详见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贤基大厦一栋4A、4E号房产,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