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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96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3000元案件款(含执行费350元),退回案件受理费275元,下剩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