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孙明玲与鲍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玲,鲍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孙明玲,居民。被执行人鲍青,居民。申请执行人孙明玲与被执行人鲍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鲍青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莲花商城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青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莲花商城分理处的存款7.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