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嘉峪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852号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强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退还原告某某公司。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