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姜守臣、姜涛、朱启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姜守臣,姜涛,朱启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单商初字第8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负责人张景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爱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职工。被告姜守臣。被告姜涛。被告朱启兵。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诉被告姜守臣、姜涛、朱启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