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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二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仁和与被告黄信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和,黄信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初字第652号原告李仁和,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光胜,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信辉,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汉平,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资兴市司法局干部,住资兴市波水乡人民政府院内宿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和与被告黄信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仁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李仁和负担。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