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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潘欢与叶友廉、罗桂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欢,叶友廉,罗桂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潘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建荣。被告:叶友廉,被告:罗桂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欢与被告叶友廉、罗桂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欢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友廉、罗桂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欢撤回对被告叶友廉、罗桂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德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