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尚君、王连夫与姜洪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尚君,王连夫,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285-1号申请执行人王尚君,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连夫,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姜洪,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265、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曲词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洪在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有保险理赔款。保险单号为:AJAJ0023DFA2008B001006有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姜洪在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交强险理赔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