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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小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陈小英。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