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万执字第77-2号
申请执行人:刘汉龙,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张晓军,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
被执行人:余安平,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张晓军妻子,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汉龙与被执行人张晓军、余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安万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汉龙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安万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