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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万执字第77-2号

刘汉龙与张晓军、余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汉龙,张晓军,余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万执字第77-2号

申请执行人:刘汉龙,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张晓军,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

被执行人:余安平,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张晓军妻子,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汉龙与被执行人张晓军、余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安万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汉龙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安万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