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民一终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良国、上诉人浏阳市大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与陈付平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良国,浏阳市大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陈付平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民一终字第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良国。委托代理人黄和平。委托代理人何群,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大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祖桂。委托代理人唐克勤,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付平。委托代理人李姣平。上诉人刘良国、上诉人浏阳市大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付平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2)郴苏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良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和平、何群,上诉人浏阳市大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克勤,被上诉人陈付平的委托代理人李姣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2)郴苏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良国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7元,退还给上诉人刘良国;上诉人浏阳市大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退还给上诉人浏阳市大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蒋向京代理审判员 谷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郝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