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孙友荣、王俊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君,孙友荣,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叶君,女,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叶朝茂,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友荣,女,汉族,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王俊(系孙友荣丈夫),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君与被执行人孙友荣、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友荣、王俊名下唯一财产奥韵康城45-1-1102室房屋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57048元,执行费756元,均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1)弋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阳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梅玉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轲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