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洋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全某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被告之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巧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登记再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2月10日经竹园村组干部调解,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当天晚上被告搬离原告住处。2013年5月8日,被告突然跑到原告住处声称原告是骗子并撕打原告。2013年9月10日,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找干部给其分土地,原告称无能为力,被告即到镇上去闹。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其原是华阳镇高峰村人,2009年8月经人介绍与原告结为夫妻。婚后原告称高铁征地需重分土地,非要其把户口迁到原告处,至于原告是怎样办的准迁证其一无所知。今年9月份生产队重新调整土地却没有给其分,也没有享受村上待遇。其系近六十岁的老太婆,既无土地,又无一技之长,生存面临困难,要求原告先把土地给其解决了再说离婚的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将户口迁至原告所在村组。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纠纷。2011年12月10日,村组干部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后被告到女儿家居住生活。2013年9月,村上调整土地时没有给被告分,被告找原告及村组要求给其解决土地问题,双方发生争执。2013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双方坚持己见,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老年再婚,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纠纷,但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各自改正不足,彼此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巧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