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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杨苏兰与魏宏付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94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江苏省兴化市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给被告最后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华审 判 员  刘爱民人民陪审员  李秀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