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程军明与倪锡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军明,倪锡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72号原告程军明,男,1971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休宁县。被告倪锡开,男,1969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军明诉被告倪锡开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程军明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军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军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程军明承担。审判员 操 秀 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丽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