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执字第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健与刘学强、周爱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刘学强,周爱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1048-2号申请执行人王健,无业。被执行人刘学强,工人。被执行人周爱生,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刘学强、周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铜茅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及逾期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2、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土地。3、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拥有车辆。4、通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之一刘学强系徐州铁矿集团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遂冻结了其在工商银行利国支行开立的工资账户。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铜茅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红磊执行员 庞 峰执行员 张 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可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