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侯唐妹、李四贞与被告侯锡苟诉中财产保全一案财产保全(2013)57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唐妹,李四贞,侯锡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保字第57号原告侯唐妹,男。原告李四贞,男。被告侯锡苟,男。本院在受理原告侯唐妹、李四贞与被告侯锡苟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侯唐妹、李四贞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侯锡苟在中国银行郴州支行人民东路营业部的帐号为456************的存款7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侯唐妹、李四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侯锡苟在中国银行郴州支行人民东路营业部的帐号为456************的存款7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亚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珊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安民初字第4-1号郴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人刘小炎与被申请人王新兰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安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刘小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不得为被申请人王新兰所有的湘L9A5**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办理抵押、担保及其过户手续;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附:(2013)安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安民初字第266-1号安平扬生建筑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凡华娥与被告陈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安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凡华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陈艺文以安平扬生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资兴汤市35KV变电站工程款95135元。附:(2010)安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