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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左兵兵与被告胡魁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865号原告左兵兵,女,汉族,1995年8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黄河路东白仓村幸福南路,身份证号410928199508012145.法定代理人左德正,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濮阳县文留镇左枣林村,系原告之父。身份证号410928197201292155.联系电话:1394974****.被告胡魁亮,男,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33号。联系电话132139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64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87226411-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70号。负责人靳玉生,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41750932-0.二被告公司代理人杨佳佳、赵振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兵兵与被告胡魁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