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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9)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6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案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权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