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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催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0-10-29

案件名称

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王俊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101号申请人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申请人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3013799,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5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11日,票面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广惠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力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