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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5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毕云生与被告毕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云生,毕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609号原告毕云生。委托代理人蔡惠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云生与被告毕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云生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550元,由原告毕云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