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5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毕云生与被告毕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云生,毕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609号原告毕云生。委托代理人蔡惠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云生与被告毕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云生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550元,由原告毕云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