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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天跃服饰辅料厂与杭州明芳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天跃服饰辅料厂,杭州明芳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04号原告:嘉善天跃服饰辅料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沈锋,厂长。委托代理人:桑根荣。被告:杭州明芳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天跃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杭州明芳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天跃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天跃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天跃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2元,保全费440元,合计诉讼费84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嘉善天跃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