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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友林、梁君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梁某某,梁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梁某甲本院在执行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某某、梁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3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甲艳自动履行案件款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1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