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友林、梁君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梁某某,梁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梁某甲本院在执行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某某、梁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3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甲艳自动履行案件款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1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