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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48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章五洲与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五洲,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801-1号申请执行人:章五洲。被执行人: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坎西村、史家村(坎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肖秋芳,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民初字第370号章五洲与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章五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章五洲人民币5130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8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章五洲如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