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4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359号原告尹某某,女,生于1985年5月24日。被告胡某,男,生于1986年12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