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邻水民初字第4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359号原告尹某某,女,生于1985年5月24日。被告胡某,男,生于1986年12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