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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一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樊启雄与袁菊华、刘美玲、奈石罗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袁**,刘**,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岳阳楼区德胜村农科组。被告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堤路。被告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堤路。被告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堤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诉被告袁**、刘**、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跃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