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博宁医药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博宁医药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吉林省博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黄河路556号。法定代表人孙英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恩柱,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恒山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孙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新,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博宁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博宁医药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博宁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