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文祖体与陈宗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祖体,陈宗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文祖体,男,生于1963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宗礼(曾用名陈波),男,生于1981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文祖体与被告陈宗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文祖体于2013年10月29日以被告陈宗礼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祖体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祖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文祖体承担。审判员 徐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简亚玲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