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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邓某某,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永泉,湖南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以已与被告谭某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新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邝小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