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瞿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瞿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增宏,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农民。原告瞿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瞿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瞿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