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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中法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银建文与株洲市物价局、株洲市物价检查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建文,株洲市物价局,株洲市物价检查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株中法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建文,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物价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2号。法定代表人刘春生,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物价检查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2号。法定代表人金江,局长。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懿,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晓虹,女,1970年4月16日,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银建文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物价局、株洲市物价检查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3)株荷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银建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银建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德华审判员  梁小平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诗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