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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牟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路小随申请执行蒋国喜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小随,蒋国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路小随,男,生于1961年8月1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蒋国喜,男,生于1972年4月27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牟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蒋国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889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8元,鉴定费1080元,并承担执行费1293元。但被执行人蒋国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国喜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蒋国喜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书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