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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陈某甲,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某乙,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